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调整后的目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新增职业病类别
- 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 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新增职业病
- 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
- 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
- 职业性皮肤病
-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
- 职业性眼病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职业性化学中毒
- 职业性粉尘尘肺
- 职业性噪声聋
- 职业性振动病
- 职业性热射病和中暑
- 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 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 其他职业病
调整原则
- 循序渐进
- 稳步推进
- 补齐短板
意义
- 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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