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调整后的目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新增职业病类别

  • 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 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新增职业病

  • 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
  • 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

  1. 职业性皮肤病
  2.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
  3. 职业性眼病
  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5. 职业性化学中毒
  6. 职业性粉尘尘肺
  7. 职业性噪声聋
  8. 职业性振动病
  9. 职业性热射病和中暑
  10. 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11. 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12. 其他职业病

调整原则

  1. 循序渐进
  2. 稳步推进
  3. 补齐短板

意义

  • 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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