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未达到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不需要申报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结语

《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制,加强了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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